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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7/29

    国际人道法系指出于人道原因,限制武装冲突之后果的规则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并且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国际人道法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简要地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所谓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也即特别为解决因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引发的人道问题的国际条约或惯例;基于人道理由,这些规则限制冲突各方所采用的战争方法和手段,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民及财产武装冲突期间适用的七项基本规则:

    1、失去战斗能力的人,已退出战斗的人及未直接参与战斗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权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人。

    3、冲突各方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者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残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其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质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居民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居民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居民还是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条件及保护对象

    (1)国际性武装冲突

    在此种情况下,可适用《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人道法主要是为冲突各方制定的,并对没有或不再实际参与冲突的每个人或一类人提供保护,即:陆战中受伤或生病的军事人员,以及武装部队的医疗服务人员;海战中受伤、生病或遇船难的军事人员,以及海军部队的医疗服务人员;战俘平民居民,例如:

    - 冲突各方境内的外国平民,包括难民;

    - 被占领土内的平民;

    - 平民被拘留者与被拘禁者;

    - 医务与宗教人员或民防单位。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1 条中的定义,民族解放战争被归为国际性武装冲突。

    (2)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 3 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注意的是,《第二附加议定书》的适用条件比共同第 3 条所规定的条件要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人道法则是为参加冲突的武装部队制定的(而不论其是否为正规军),同时它也对没有或不再实际参与冲突的每个人或一类人提供保护,例如:受伤或生病的战斗员;因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平民居民;医务及宗教人员。

    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区别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两个截然不同但却互为补充的法律部门。它们都关注对个人生命、健康和尊严的保护。二者都努力保护个人免于任意行为和虐待的伤害。人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保护个人,无论是在战争还是和平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情况。因此,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二者以互补的形式适用于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它们在适用上的主要不同在于国际人权法允许一国在面临紧急局势时克减某些人权,国际人道法规则却不能被克减。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人道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国际人道法的发展是由各国通过法典编纂或国家实践完成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人道法发展中的作用是:

    1、监督武装冲突的演变形式;

    2、组织磋商,以确定就新规则达成协定的可能性;

    3、准备向外交会议提交的草案。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的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国际人道法可能的发展做准备。因此,可以说它是国际人道法的推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