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冈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黄冈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捐赠行为。
第三条 黄冈市红十字会指导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遵循公开透明、自主管理、属地统计、独立处分的原则,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五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八条 开展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未及时备案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用途、受益人等有限定要求的为定向捐赠;捐赠人未对捐赠财产明确限定要求的为非定向捐赠。
第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人为市红十字会发起的募捐活动(含互联网募捐活动)捐赠,视为认同募捐方案条款。
第十五条 捐赠人向市红十字会捐赠,应在捐赠函或捐款备注中明确捐赠意向、捐赠用途、金额、价值、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捐赠人可以与市红十字会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捐赠。捐赠意向明确的,捐赠协议也可就项目目的、意向受益人、时间安排、宣传推广、执行成本、使用报告等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不动产物资捐赠必须签署捐赠协议,由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捐赠协议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捐赠人需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按上级要求进行公开募捐。
第二十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红十字会应优先确保救援资金、物资能在最短时间内及时发挥作用,可适当简化捐赠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接受使用捐赠财产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二十四条 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受,按原渠道退回:
(1)捐赠财产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6)未提供有效物资质量合格证明及捐赠人资质证明的;
(7)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二十七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输等费用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市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红十字会,由上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接受的定向捐赠,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赈济救护和组织宣传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或受益方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方案。市红十字会分配使用非定向捐赠财产需立足实际服务于红十字主责主业、向红十字特色公益项目、困难群体及困难地区倾斜。
第三十二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要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出公共事件时,应优先确保救援资金、物资能在最短时间内及时发挥作用,可适当简化捐赠流程。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捐赠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以实际为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护捐赠人、受益人隐私等原则。
(1)依法公开。凡法律明确规定公开的必须公开。
(2)以实际为准。按实际接受的捐赠财产金额、价值、数量等进行公开,对承诺捐赠金额、数量等不作为公开依据。捐赠资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捐赠非货币化财产以红十字会或受益人的接收确认情况为准。
(3)尊重捐赠人意愿。对于捐赠人不愿意公开其信息或匿名捐赠的,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公开。
(4)保护捐赠人、受益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七条 黄冈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及“博爱黄冈”微信公众号为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市红十字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或不能获得公允价值的,可以公开数量或服务情况,但不公开价值。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四十条 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优先推荐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进行表彰。
第四十一条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非货币捐赠,市红十字会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并适时邀请捐赠人代表出席市红十字会相关公益活动。
第四十二条 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经受益人同意,对捐赠人捐赠的公益项目予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