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冈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影响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上级红十字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体现人道公益、服务民生的精神,符合我市的基本市情,服务于我市社会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着市红十字会为项目主要管理方的原则,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只受理市辖县(市、区)红十字会上报的项目计划书,项目申报应当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
第六条 项目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备灾、应急救护、健康促进、组织建设、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生计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市辖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分别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统一使用上级红十字会规定的模版,并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申报。
第三章 推荐和审批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向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方推荐项目。
第十条 推荐或审批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群众参与度、地方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和理顺管理体制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山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市辖县(市、区)红十字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并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与上级红十字会的联络沟通。
第十三条 市辖县(市、区)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整改,主动向市红十字会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要严格落实当地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以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辖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地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将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贯彻项目的始终。市红十字会要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项目实地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记录督导的情况,若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市辖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黄冈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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